各二级单位:
根据教育部《关于修订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通知》(学位〔2020〕25号)和《关于开展2020—2025年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20〕26号)要求精神,我校有20个学位授权点将参与周期性合格评估,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1、2013年以前(含2013年)获得授权的学位授权点。
2、2013-2015年获得授权且专项合格评估结果达到合格的学位授权点。
二、评估安排
评估工作分为单位自我评估和教育行政部门抽评两个阶段,其中2020-2024年为自我评估阶段,我校在2021年3月29日前确认参评学位授权点,报省学位办备案,学位授权点未确认参评或未开展自我评估的情形将作为确定周期性合格评估结果的重要依据。 2025年为抽评阶段。
(一)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
1.自我评估为诊断式评估,是对本单位学位授权点建设水平与人才培养质量的全面检查。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按照《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要求和程序自主全面检查学位授权点办学条件和培养制度建设情况,认真查找影响质量的突出问题,在自我评估期间持续做好改进工作,凝练特色。
2.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基本条件、《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附件1)、《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指南》(附件2),结合本单位和学位授权点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评估工作方案。 评估工作方案应于2021年5月15日前,通过“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3、学位授予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诊断式评估要求,结合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博士学位授权点和硕士学位授权点不同特点,合理确定评估方式。
4、自我评估的内容和标准由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自主确定。
(二)教育行政部门抽评
1.具有博士和硕士学位授权的学位授权点抽评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未获得博士学位授权的硕士学位授权点抽评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
2.抽评应根据《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主要从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和人才培养两方面进行评价,以人才培养为重点。评价材料为各本单位的《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参评学位授权点《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基本状态信息表》《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连续5年的研究生培养方案、自评专家意见和改进方案,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从学位授予单位直接调取自我评估材料。
三、材料报送要求
1.在2021年3月29日前确认参评学位授权点,报省学位办备案。各二级单位确认参评学科上报学科处的截止时间是3月24日。
2.评估工作方案应于2021年5月15日前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各二级单位制定评估工作方案上报学科处的截止时间是4月29日。
2、学位授予单位分别于2022年3月、2025年3月底前在指定信息平台下载《学位授权点基本状态信息表》并填报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的基本状态信息。
3、2022-2025年2月底将《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附件3)和《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附件4)和《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发布情况表》(附件5)、《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发布情况表》(附件6)报送省学位办。
4、学位授予单位在自我评估完成后,编写《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附件7),填写《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结果汇总表》(附件8)。2025年3月底前向指定信息平台上传自我评估结果、《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专家评议意见和改进建议,以及参评学位授权点连续5年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周期内版本相同的年份只需提交一份)。
四、结果处理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汇总评估结果和异议处理情况,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结果,分别做出继续授权、限期整改或撤销学位授权的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开。
学科建设处
2021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