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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公用房屋管理的通知

来源:国有资产管理处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4/11/14 14:32:51

学校各单位:

根据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属高校、厅直属事业单位房屋资产管理的通知》的文件要求,为了加强我校公用房管理,提高公用房使用效益,要求如下

1、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公用房屋的宏观管理;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公用房屋的内部分配调整、回收具体管理工作,为本单位房屋管理责任单位。

2、各单位未经学校审批不得随意出租、出借、转让房屋。出租房屋需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报批,由资产经营公司按规定程序统一对外出租。闲置房屋要及时交回学校调剂,不得擅自分配给校内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3、各单位不得随意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及结构。如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及结构需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4、为保障教学用房需求,各单位不得占用教学公用房屋,不得将教室、自习室等教学公用房屋变为本单位学生自用房屋。

各单位如存在上述违规情况,请于2024年11月30前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省教育厅文件详见附件)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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