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通知
近期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到我校检查,对我校实验室特种设备管理提出了整改要求。现根据相关规定,对我校实验室特种设备进行摸排统计,各实验室同时要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具体通知如下:
一、统计与排查范围:
全校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实验活动的实验室中使用的各类特种设备,重点包括:
1. 压力容器:含高压反应釜、灭菌锅、储气罐、各类气瓶(氧气瓶、氢气瓶、乙炔瓶等)及附属安全附件(压力表、安全阀、液位计等);
2. 压力管道:实验室内部用于输送气体、液体的压力管道及连接件;
3. 起重机械:实验室专用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平台等;
4.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实验室内部使用的叉车、搬运车等;
5. 其他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实验室设备。同时覆盖特种设备存放场所、专用机房、相关安全防护设施及管理档案等。
二、要求:
1. 设备统计:
请以实验室为单位,微信扫码填报本实验室所有特种设备信息及其存在问题,包括已报废、待报废但未拆除的,请备注说明。请务必据实填报,不可遗漏。如隐瞒不报,之后出现安全问题,将严肃追责。统计截止时间:2025年12月31日下午五点。
2. 自查和检查:
2026年1月1日前各二级单位组织实验室完成全面自查,按要求上报。自查结束后至2026年1月5日,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部门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全校实验室特种设备进行检查,并将查出隐患通过实验室综合管理平台通知整改。


附件:《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5年)》——实验气体(气瓶)和特种设备与常规冷热设备部分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
2025年12月29日
附件:
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5年)
——实验气体(气瓶)和特种设备与常规冷热设备部分
9.6 | 实验气体管理 |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要点 |
9.6.1 | 从合格供应商处采购实验气体,建立气体(气瓶) 台账 | (153)查看记录 |
9.6.2 |
气体(气瓶) 的存放和使用符合相关要求 | (154)气体(气瓶)存放点须通风、远离热源、避免暴晒,地面平整干燥。 (155)气瓶应合理固定。 (156)危险气体气瓶尽量置于室外,室内放置应使用常时排风且带监测报警装置的气瓶柜。 (157)气瓶的存放应控制在最小需求量。 (158)涉及有毒、可燃气体的场所,配有通风设施和相应的气体监测和报警装置等,张贴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 (159)可燃性气体与氧气等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放。 (160)独立的气体气瓶室应通风、不混放、有监控,有专人管理和记录。 (161)有供应商提供的气瓶定期检验合格标识,无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气瓶、无超过设计年限的气瓶。 (162)气瓶颜色符合 GB/T 7144《气瓶颜色标志》的规定,确认“满、使用中、空瓶 ”三种状态。 (163)使用完毕,应及时关闭气瓶总阀。 (164)气瓶附件齐全 |
9.6.3 | 在较小密封空间使用可引起窒息的气体,须安装氧含量监测报警装置 | (165)在存有大量无毒窒息性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液氮、液氩)的较小密闭空间,为防止气体大量泄漏或蒸发导致缺氧,须安装氧含量监测报警装置。如,实验室存放 1 瓶常见规格 40L 公称体积,15MPa 公称压力的窒息性气体气瓶,实验室层高 2.8m 时的临界面积为 28m2,层高 2.6m时的临界面积为 30 m2 ;实验室存放 10L 体积液氮(液态密度 0.808 g ·mL -1),实验室层高 2.8m时的临界面积为 30m2 ,层高 2.6m 时的临界面积为 35 m2 |
9.6.4 | 气体管路和气瓶连接正确、有清晰的标识 | (166)管路材质选择合适,无破损或老化现象,定期进行气密性检查;存在多条气体管路的房间须张贴详细的管路图,管路标识正确 |
13 | 特种设备与常规冷热设备 |
13.1 | 起重类设备 |
13. 1. 1 | 达到《特种设备目录》 中起重机械指标的起重设备须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267)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 0.5t 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 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 40t·m 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 300t/h 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 2m 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 2 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须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13. 1.2 |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检验单位须有相关资质 | (268)起重机指挥、起重机司机须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持证上岗,并每 4 年复审一次。 (269)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检验,并将《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置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
13. 1.3 | 起重机械须定期保养,设置警示标识,安装防护设施 | (270)在用起重机械至少每月进行 1 次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并做记录。 (271)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在周边醒目位置张贴警示标识,有必要的安全距离和防护措施。 (272)起重设备声光报警正常,室内起重设备应标有运行通道。 (273)废弃不用的起重机械应及时拆除 |
13.2 | 压力容器 |
13.2. 1 |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相关人员资格 | (274)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 1MPa(表压)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 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 150mm 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以及氧舱,须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设备铭牌上标明为简单压力容器的无须办理。(气瓶的安全检查要点见 9.6“实验室气体管理 ”)。 (275)快开门式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人员、氧舱维护保养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持证上岗,并每 4 年复审 1 次 |
13.2.2 |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 | (276)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检验,并将定期检验合格证置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277)安全阀或压力表等附件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校验或检定 |
13.2.3 |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 | (278)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 (279)实验室应经常巡回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并做记录。 (280)建立压力容器自行检查制度,对压力容器本体及其安全附件、装卸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每月至少进行 1 次月度检查,每年至少进行 1 次年度检查,并做记录。 (281)简单压力容器也应建立设备安全管理档案。 (282)盛装可燃、爆炸性气体的压力容器,其电气设施应防爆, 电器开关和熔断器都应设置在明显位置。室外放置的大型气罐应注意防雷 |
13.2.4 | 压力容器的使用年限及报废 | (283)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压力容器应及时报废(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但是使用超过 20 年的压力容器视为达到使用年限),如若超期使用必须进行检验和安全评估 |
13.3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
13.3. 1 | 场(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须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284)校园内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须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13.3.2 | 作业人员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持证上岗 | (285)作业人员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证书在有效期内 |
13.3.3 | 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检验 | (286)合格证在有效期内 |
13.4 | 加热及制冷装置管理 |
13.4. 1 | 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冰箱满足防爆要求 | (287)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冰箱应为防爆冰箱或经过防爆改造的冰箱,并在冰箱门上注明是否防爆 |
13.4.2 | 冰箱内存放的物品须标识明确,试剂必须可靠密封 | (288)标识至少包括:名称、使用人、 日期等,并经常清理。 (289)实验室冰箱中试剂瓶螺口拧紧,无开口容器,不得放置非实验用食品、药品。超低温冰箱门上有储物分区标识,置于走廊等区域的超低温冰箱须上锁 |
13.4.3 |
冰箱、烘箱、 电阻炉的使用满足使用期间和空间等要求 | (290)冰箱不超期使用(一般使用期限控制为 10 年),如超期使用须经审批。 (291)冰箱周围留出足够空间,周围不堆放杂物,不影响散热。 (292)烘箱、 电阻炉不超期使用(一般使用期限控制为 12 年),如超期使用须经审批。 (293)加热设备应放置在通风干燥处,不直接放置在木桌、木板等易燃物品上,周围有一定的散热空间,设备旁不能放置易燃易爆化学品、气瓶、冰箱、杂物等,应远离配电箱、插座、接线板等设备 |
13.4.4 |
烘箱、 电阻炉等加热设备须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 (294)加热设备周边醒目位置张贴高温警示标志,并有必要的防护措施,张贴有安全操作规程、警示标志。 (295)烘箱等加热设备内不准烘烤易燃易爆试剂及易燃物品。 (296)不得使用塑料筐等易燃容器盛放实验物品在烘箱等加热设备内烘烤。 (297)烘箱使用完毕,清理物品、切断电源,确认其冷却至安全温度后方能离开。 (298)使用电阻炉等明火设备时有人值守。 (299)使用加热设备时,温度较高的实验须有人值守或有实时监控措施 |
13.4.5 |
使用明火电炉或者电吹风须有安全防范举措 | (300)涉及化学品的实验室不使用明火电炉。如必须使用,须有安全防范措施。 (301)不使用明火电炉加热易燃易爆试剂。 (302)明火电炉、 电吹风、 电热枪等用毕,须及时拔除电源插头。 (303)不可用纸质、木质等材料自制红外灯烘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