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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博士后生活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学科建设处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6/04/14 14:58:33

为鼓励和吸引出站博士后人员留省工作,按照《黑龙江省博士后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黑人社函〔2022441号)规定,开展博士后生活津贴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202511日前,期满出站并在黑龙江省工作符合条件的博士后科研人员均可申报。

二、资助标准

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发放生活津贴。

三、申报程序

通过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网址为http://111.41.62.151:31000/server)进行申报,公共服务平台操作使用流程参照《博士后生活津贴业务操作说明》(见附件)。博士后本人登陆公共服务平台,按照提示填 写相关信息并上传佐证材料,报所在工作单位审核。各工作单位 登录公共服务平台,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初 审通过后,按单位类型分级报送审核:博士后所在单位为设站单 位(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除外)的,直接报送省人社厅审核;非 设站单位的,按属地管理原则或单位管理权限,报送所在市(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中省直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 统一提交至省人社厅。

四、佐证材料要求

一)博士后出站证明

1.出站时间需早于202511日。

2.国内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来(留)省人员,需提供中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博士后证书》。

3.在国(境)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期满出站的回省人员,需在国(境)外同一院校或科研机构等单位连续工作,工作时间参照国内博士后在站工作时限要求。网上申报需提供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博士后经历证明等佐证材料;或由博士后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情况说明,并附赴国(境)外往返机票、本人护照签证页、境外学术机构邀请函等相关佐证材料。

(二)留省工作证明

1.首次享受生活津贴人员,留省工作时间需早于202511日。

2.与省内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五、不享受博士后生活津贴的情况

(一)已评为博士生导师的人员;

(二)已退休人员;

(三)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人员;

(四)已调出黑龙江省地域或其他经认定不符合领取生活津贴条件的人员。

六、其他事项

(一)若申请人在2025年度内存在省内跨单位工作变动(涉及两个或以上省内用人单位),申请人按照实际在岗时间分别绑定相应工作单位申请生活津贴,并提供相应工作期间在岗证明作为留省工作证明佐证材料,中途离职月份或未实际在岗月份不予发放。

(二)申请人需确保材料真实有效,如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回已发津贴。

(三)申请人请于2026531日前在公共服务平台完成博士后生活津贴申报工作,过期将不予受理。


联系人: 吴卓远

址:东北石油大学机关楼215

话:0459-6503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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